德国采用的是哪种法系?
德国的司法体系,属于成文法系(罗马法系),而非英美法系或者法国的法系。 当然,德国是存在判例法的,比如民商事判决、行政裁决等,不过这些都不是正式的生效的法律渊源;而像刑法这样的,是实行判例法的,但是判例的作用也比较局限。
在德国,制定法(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文件)是最高形式的法律渊源,而判决在确定法律规则方面没有重要的作用。如果两个案例的“类似点”足以使法官认为有必要援引先例的话,那么他也可以对之进行取舍和筛选,并创造新的判断准则。 然而,这种情况下的判决,仍然只是个案处理,不能直接上升为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要使判决成为真正的法律渊源,成为未来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就需要经过一个重要的程序——将判决定案依据写入判决书理由部分,也就是所谓的“理由说理过程”。
因为判决书的说理过程能够体现法官的价值取向和对个案的权衡判断的过程,如果能够让当事人或律师看到法官是如何考虑问题的,往往能够最大限度的缓和判决结果带来的冲击。 但是,这种判决理由并不是法定的正式文件,仅仅是法院内部的工作文书而已。想要使判决理由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还需要一个重要的步骤——以立法者或管理者身份的人造法活动。这就是所谓的“法律续造”,即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判决理由的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