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米尼克香港领事馆?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一个外国政府机构(香港特区驻各国大使馆、总领事馆)在未经本国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对处于他国领土的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并将其引渡回国。 答案是,可以。 但这并不代表着这些外交官就是司法人员或者警方人员。他们并没有刑事执法权。 之所以能这样操作是因为有一个协议——《日内瓦公约》及附加议定书。
根据该条约,如果一国的公民或永久居民违反该国法律,并在另一国管辖范围内时,只要该公民或永久居民同意,则必须被引渡回犯事的国家接受审判。同时,条约还赋予这些外交官“临时驱逐”的权利,即允许他们将犯罪者带走接受调查甚至起诉,不过最后是否起诉决定权仍归当地国家所有。 但请注意,只有当外国公民/永久居民犯了罪且其所在国提出了请求(以信件形式)时,才可能发生引渡,否则不能。 所以题主提到的这位华人男子并不是因为他是香港人并且在香港有犯罪记录所以被多米尼克政府提请引渡,而是因为他涉嫌在 多米尼克 从事犯罪活动(具体罪名不明)而被控并于昨日受审。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多尼克的法律允许外交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临时逮捕”并带离,但此举不得违反当事国法律,也不能剥夺当事人在世时的财产。
回到这个问题,华人的国籍属于中国还是香港并不重要,关键看他是否违反了多尼克的法律。如果违反,就应受到制裁;如果是因政治原因被拘捕,那么就应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