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得日本永驻权?
永住资格(永住許可),是日本政府给予外国人的永久居留许可。 拿到这个许可后,该外国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内出入日本,可以在日本任何地方定居,享受和日本人一样的国民待遇。 但是永住资格并非移民身份,不能取得日本国籍。
根据1951年签署的日美协商文件《旧金山和约》,日本在战后初期接收了大约200万美国人回国。对于这些为日本的复兴作出巨大贡献的美国人民,日本没有任其自由居住在国境内,而是授予他们“特别永久居住许可证”(スペシャル・ポート・オフ)。这种特殊的签证使得美国人在日本享有和日本人同样的权利、特权以及负担的义务。 1968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对美国人才极其有利的《外国人雇佣条件审查标准大纲》。以此为依据,大量拥有高度专业性的技术人员得到了“特例”对待,以极低的门槛取得了在日本定居的资格并享受国民待遇。这一政策极大促进了日本经济复兴的速度与规模,也由此开始了日本人俗称的“美国特例时代”。
作为对《旧金山和约》的补充,1982年的《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第十次修改时加入了有关签证改革的条款。按照新规定,日本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利益的判断,对于从事尖端技术研究或社会性重要职业的外国人发放永住许可。但是,需要日本企业或研究机构提交的人才招募计划必须在得到外务大臣的批准后才可实施。
另外,根据1983年日本法律制度的改革,日本开始推行“管理统合制度” (management integration system),将过去根据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分类管理的做法统一在一起,建立了一套新的管理制度。根据这项制度,包括留学、就劳等各个渠道来的外国人,都被归类到 “管理” 的范畴内,由入管局的各级部门实行统一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