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是普通法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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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the Common Law System) 也叫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为源头发展起来的包括英联邦各国和美国的法律体系。与采用罗马法的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不同。在普通法国家里,法官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可以通过“判例”来创立新的法律规则;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主要通过成文的法条来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加拿大属于普通法系。 但这里要强调一点:加拿大的法律体系虽然受到英国法律体系很深的影响,但已经是成文法体系了。这一点和美国很像——美国也是成文法体系。

这是因为1985年英国通过了《国民司法条例》(The 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Act)将原来的上诉法院(AppellateCourt)改制为现在的最高院,同时废除旧的上诉法庭(Appeal Courts),只保留最高法院的职能,并将一部分初审审判权交给地方审理。因此加拿大虽然属于普通的英美法系国家,但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类似于大陆法系,是通过成文法的形式进行。

另外,加拿大虽然是普通法系国家,但从其历史来看,加拿大一直有着很强的成文法倾向并大力推行用成文法替代普通法。这主要是由于历史上加拿大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且受美国的影响较大,所以其一直很早就开始制定成文法并坚持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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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来自维基百科) 法律体系划分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两大主要分类标准. 前者以英国为代表的,后者以德国为代表. 而加拿大的法律体系属于混合型,部分使用普通法体系,大部分采用大陆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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