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官是签证还是居留证?
根据联合国《维也纳公约》,各国的外交机构包括大使馆、领事馆和办事处,由大使、公使、代大使、副领事及专员等高级外交官来执行任务; 领事机构包括总领事馆、副领事馆、代表处以及领事代理处等,他们由领事官员、副领事或参赞、代办、秘书等职务的人员组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驻外使领馆可以颁发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居留许可、外国人入境出境通行证三类证件给被接待的外国人; 而根据美国法律,驻中国的美领馆无权签发这些证件,因此上述三种情况均必须经我外交部和国家出入境管理局的同意才能发放到被接待人员手中(当然,作为对等的安排,美国驻华使馆也无权为中国人颁发赴美签证)。
1978年以前,对外交往基本处于封闭状态下的“自给自足”模式,所有涉外关系都由国家外汇储备资金支撑着。而改革开放后则采取向国外学习的方法,与世界各国建立外交关系。然而在当时的大环境下,一些国家不愿同中国建交或者不给予中国外交承认,例如台湾就是其中之一。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持国际上的地位,中国不得不以其他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即通过非官方渠道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这就有了后来所谓的“非外交途径”。
“非法外交团”一词最早出现在1956年中国政府发出的文件中,当时它指的是中国政府出于各种考虑所建立的临时性外交联络机构。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国际局势下,这种做法对于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和国际形象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方式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了。首先,“非法外交团”不能享有国家外交机关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其次,由于它们的性质决定了它们只能从事一般性的商务往来活动,而不能参加任何政治谈判或举行国际会议等重大活动,因而也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再者,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手段,使得这种现象日益泛滥开来并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既不利于我国的对外经济文化交流事业健康发展,也损害了国家的声誉和形象。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国已于去年开始着手制定新的立法规范这一行为,以期能更好地利用这一渠道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也不至于再引起外界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