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绿卡中国公司如何交税?
李小姐作为美国公民,去年拿到了美国的绿卡,但同时她在中国还有着一家公司,并担任着公司经理,公司的盈利和亏损都能够真实准确的反映在她个人的纳税申报单中。
根据国内公司法及税收相关法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需要向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有关的税收”,但在实际操作中,外国公司驻中国代表处的税收一般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管理,并由中国公司代为缴纳。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现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文限制外资企业的非法减免税行为,若国外企业为中国国内企业提供服务,无论利润率是多少,均应认定为其获得了收益,并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而在中国国内的企业与外国企业或其他企业提供生产经营的合作项目,中国企业在收取合作条件时,应预提和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
那么,李小姐在中国所担任的中方经理人职位,是否属于“代表机构”范畴,由她的美国公司代扣代缴中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呢?这个“代表机构”职位是属于独资还是合资经营呢?
“代表机构”需以“独立经营”为主
根据《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行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有专人负责中国共产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经营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而从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外方从业人员的数量有严格规定。在代表处人员规模方面,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国企业在中国的代表处,其设置的人员总数,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6人,包括副总经理(相当于中国社会部门相应级别)1人;工作人员(相当于中国社会相应级别)不超过5人。
另一方面,代表处的工作业务内容,也必须与所在国(或地区)的企业业务有关。根据上述《办法》规定,代表机构以中国政府和企业为服务对象,从事与政府项目安排、产品出口、对外投资、技术引进、招商引资等有关的活动。
即:1、代表机构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在中国从事营利性活动;2、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或开设实体店;3、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购买房地产;4、代表机构应单独制谱年度财务预算,并按照中国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获取批准;5、代表机构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应缴纳中国税收,并遵守中国国际贸易和旅游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那么,李小姐为美国公司所经营的中国国内业务,是否属于美国公司在中国的代表机构业务呢?而代表机构是否可由美国公司独自经营、控制,而无须再聘请中国经营管理人员呢?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代表机构业务一般应由中国当地经营管理人员主导。
同时,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代表处不得作为自营业务经营;代表处所发生的费用开支,应从业务支出中列支;代表处进行的项目经营,要按照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所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美国公司应在支付上述各项费用之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进行申报、预缴,由其代为缴纳。而上述费用的具体范围,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税目注释(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