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用哪一国的语言?
泻药! 国际法当然用“各国语言”,但题主可能混淆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概念(我也曾被误导)。国内法是以国家或政权为单位订立的法律,属于“国内秩序”的范畴;而国际法则是由国家、国家团体等主体在国际社会交往中形成的法律,属于“国际秩序”的范畴。
所以,虽然很多国家的国内法中都会规定遵守国际法的条款,但事实上国际法是由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上共同认可的“惯例”累积而成的,具有“国际惯例”的性质——既然没有成文,那么这些习惯如何形成呢?答案是各主权国家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所以说,国际法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其文本不是以“国家”或以“国家团体”为单位拟定的(比如WTO的文件就不是由某个国家起草的),而是来源于各个国家之间经过反复协商所达成的共识。这样就能解释为什么国际法没有一种固定的文字格式或者表述方式了吧?因为要照顾到每一个国家的语言和文化背景。
另外说一句,虽然国际法院用英文作为正式语文,但是它的《规约》第36条也允许其他国家以联合国其他正式语文提出书面意见。也就是说,国际法不仅是靠各国协商一致的惯例形成的,也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包括翻译成各国文字)传播和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