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款有什么条件?
1、无犯罪记录且满18岁; 2、成立公司,成为法人兼股东(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无需实际验资,因为会撤出); 3、成立公司后,以法人身份申请移民,然后登陆瑞士,在瑞士成立银行账号并开户; 4、准备移民文件递交移民局审批,同时提交贷款申请; 5、取得移民纸和签证,赴瑞办理落户及其他手续; 6、在瑞士银行开设账户,并转入资金进行投资;
7、获得投资后的第10个工作日,申请人向移民局申请调函,确认申请人投资情况。 注:整个流程下来最快的是3个月,最慢的也只需要6个 月(从签订协议算起) 投资方式:
A. 购买保险公司指定的保险产品 金额:不低于5万欧元/人 B. 在瑞士境内成立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C. 设立信托公司,委托律师作为受托人,管理资产并用于企业基金 D. 在欧洲未上市的公司或项目内投资,每个类别各投资10-15 万欧元
所谓移民款,实际上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开展以来,为了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对农村危房户的建房补助之一。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后,很多需要建房的农户在拆旧建新或者维修加固过程中,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来周转;而国家下拨的补助款,一般要到农房建好并验收合格之后才可以拨付,这样很多农户在建房过程中存在“等、靠、要”思想,甚至影响到建房进度。
为此,部分有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县市区,对急需建房又难于筹措建房资金的农户,开展移民建房工程,在建房农户申请的基础上,经乡镇、村初步审查确认建房农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预支一部分“移民款”给建房农户建房。建房农户在完成建房任务并通过验收后,再将建房补助资金支付给建房农户,建房农户将原来的“移民款”退还给乡镇政府(或者抵扣建房补助款)。这种做法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也存在手续不完善的现象,与有关财经纪律和制度有相违背的地方。
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实际管理中,主要采取了两种做法,一是从户实施,即在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建房补助款时,由乡镇人民政府(一般为乡财所)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的有关政策,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通过调查农户家庭收入和财产及建房实际等情况,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个人申请、群众评议、乡镇审查、县级审批”原则,与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签订“危房改造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建房面积、建房时间、补助标准、资金支付办法和建新房后的原危房处理措施、违约责任等;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建房农户在协议生效后,即可预支50%的建房补助款,作为拆旧建新和修缮加固资金;建房农户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建房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支付余款。
二是“以组实施、集中统建”,即将分散居住的农村危房户,按照“自愿”的原则,调整到交通、生活便利、地质条件好的地方,以“组”为实施单位实行集中建设,其建房补助资金可申请县级财政部门预支解决,乡镇政府(乡财所)和村委会、实施组代表等应与建房农户签订“危房改造协议”,协议的生效条件、支付办法和违约责任与一般农村危房改造户所签订的协议相同;建房农户完成建房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按有关政策支付建房补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