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是哪个法系?
加拿大是一个法系混杂的国家,主要实行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但大宪章所确立的许多基本原则早在1373年就在安大略省的默里塞尔镇被应用到了北美大陆上。由于历史的原因,加拿大也受到了大陆法系特别是法国法系一些原则的影响。 加拿大在继承英国传统实行普通法的同时,也在努力建立自己的成文法体系。1867年起草《英属北美条例》成立了联邦议会,并赋予各属地制定地方性法律的权力;1982年《权利与自由宪章》的通过使法制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目前加拿大的法律包括普通法和成文法两大类。普通法主要涉及公民权、刑事罪行和争端等问题;而成文法则主要规制贸易、税收、环境保护以及文化教育等领域。
随着法典编纂运动的开展,越来越多的法律从普通法向成文法转变。以英国法为基础的加拿大法经过不断的本土化过程,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并在实践中不断地发展完善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