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签证费用如何支付?
在造价领域,“签证”是广义的,它包含两大部分:一是工程变更;二是现场经济签证,包括停工、窝工、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等。 1) 关于工程变更的签证费用计算与结算:
(1) 工程竣工结算时,对已经签定的工程变更单所发生的工程变更,应根据已完工程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办法进行计取;
(2) 对尚未办理工程签证确认的工程变更单所发生的工程变更,竣工结算时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办理工程签证确认手续后进行计取.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参照前述方法或按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处理;
(3) 对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自行决定并将其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撤场或未完工的工程部分,其已完工程和未完工工程部分的工程款结算时应按发承包双方已签定的工程变更单和未完工程的有关计量方法进行结算,不得只按定额单价乘以实际工作量计算
2)关于现场经济签证费用的支付:
(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认为确需修改原工程计量方法的,应提前将新的工程计量方法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书面意见有不同解释的,应重新通知承包人并在14天内提供自己的解释性文件;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2)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承包人关于工程变量的联系单后28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回复承包人.逾期没有提出审核意见且未提出延期要求的,则视为该工程变更符合合同约定,由此增加的工程造价即作为追加合同的价款,由发包人承担。